监测条例的6个重点
发布日期: 2025-11-09 | 作者:其他
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第四,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实行“双罚制”,既要对第三方机构处罚,处以10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200万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还要对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处罚,处以1万-5万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于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为了加强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管,《监测条例》在第四章以专门的章节予以规范,并且明确了一项重要的新制度——第三方监测机构备案制度。
《监测条例》在第28条要求,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方监测机构)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要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其中从事检验测试活动的,还要依法取得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方监测机构办理备案,首先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面承诺中要包括其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方面的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已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及其书面承诺、经营事物的规模等,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服务。
《监测条例》还授权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方监测机构具体管理办法。
对于不按规定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条例》第43条明确要处以2万-20万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拒不改正的,还要责令停业。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也是服务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抓手,为确保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精准性,《监测条例》要求建立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信用评估制度。
首先在第36条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信用评估制度,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其次在第37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等,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第三方监测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
首先,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其次,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当依规定安装、使用能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也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三,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对监测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假如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要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对自动监测设备做检查、修复。
第四,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相关的单位、个人实施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要依法公开自行监测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
首先,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为公共监测,企业和事业单位就其相关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的监测为自行监测。
其次,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共监测职责,公共监测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督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第三,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污染源(包括移动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向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相关建议、要求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监测,是生态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打击企业或者第三方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弄虚作假的重要抓手。
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目的是为了掩饰超标排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能做到达标排放,就不需要花这么多歪心思去造假。
而超标排放的现实原因,就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甚至是根本不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是为了省污染治理的钱,让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测设施,成为应付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执法的摆设,甚至成为超标排污的掩护。
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执法,不能止于看看企业是否有环保设备,是否有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设施与是否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关键还是要看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这就需要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企业的排污口做监督监测。
靠企业自己的监测报告来报告其排放超标了,绝大多数都是不太可能的。就像老师不能仅靠学生自测来判定学生的成绩一样,衡量学生成绩好坏的考卷,是要靠老师出的闭卷考试题。监督性监测就是对企业出的“闭卷考试题”。
与其花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企业如何造假、在哪里造假了,不如直接去监督监测企业的排污口。因此,执法要和监测协同,光靠眼睛不能执法,监督监测是执法的重要抓手。
《监测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共有6条,总体上是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违法的处罚力度,详见下表:
值得提醒的是,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新增了对第三方监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弄虚作假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8月15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衔接,细化了对于第三方监测机构人员造假入刑的情形,对于违法来得到的30万以上的,或者是两年内曾因提供弄虚作假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造假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测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质量,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更好地发挥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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